中新经纬2月7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表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并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谢某浩负责人员接送、业务培训、协调当地关系等;陈某旺作为部门主管,负责人员管理、账目核对等;另有他人负责人员招募。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到“TNT国际娱乐”“鼎吉国际”“红玺国际”等平台进行赌博,之后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谢某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陈某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
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浩处理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数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帮助谢某浩转账,共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90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谢某浩、陈某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织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谢某浩、陈某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上,对被告人谢某浩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星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与被告人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等地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往往通过在专用QQ群内发布“充值投注”和“淘宝刷单”赚钱等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亚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诈骗网站投资,之后采用修改网站后台数据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或账号异常,再以继续充值才能解封账号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事后,向某星通过洗钱团队将诈骗钱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予以转移。经查,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向某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期间,向某星、王某楠等人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向某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至十二万五千元不等。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从云南省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缅甸勐波成立“财神国际”集团,从国内大量招募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丽等54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财神国际”,担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财神国际”成员伪装“高富帅”等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聊感情、谈恋爱等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操控开奖结果的方式将被害人充值的资金转入“财神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财神国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要求制作、出售恶意程序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行掩饰、隐瞒;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96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9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曾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华、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与上游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依法应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案例五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六 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七 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月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蒋某建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某程、蒋某建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主动预缴纳罚金。综上,对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册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共计买入微信注册信息1548条,卖出1214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三人买卖的微信注册信息中,有1335条包含手机号码信息、有639条绑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辉、潘某兴系从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最高法强调,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