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20日电 20日,四川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网站截图
经查,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通过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司自查确认,2020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03.19万元、1198.72万元、5038.84万元,虚增净利润141.57万、315.62万元、1100万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根据西科集团披露信息,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种业)系西科集团供应商。经查,润和种业的股东兼监事为西科集团实控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润和种业与西科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部分相同信息;西科集团的实控人2020年曾为润和种业提供融资担保;西科集团将润和种业作为资金“通道”实施不具有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与润和种业交易往来金额分别为3408万元、5870万元、14918万元。润和种业构成西科集团的关联方,但西科集团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三、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失效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销售回款及相关购销业务等方式,虚增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等会计项目,公司与收入、成本和存货等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公司违规转出自有资金虚构客户销售回款、存在大额第三方销售回款且无合理依据,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失效。此外,公司还存在大额“转贷”、原始单据管理不规范、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女儿担任出纳等情况。
四川证监局指出,西科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小东,时任财务总监张仁超,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正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西科集团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西科集团系创始人周小东、成都成创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绵阳西南科技大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以四川西科种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12月) 整体变更设立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公司位于中国科技城四川省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注册资本23403万元。2015年8月6日,公司成功登陆新三板,成为西南区域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今年2月6日,西科集团公告,自2月7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