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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昂立教育股东长甲投资被监管警示、责令改正:违规减持

2024-02-23 20:17:1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23日电 因减持违规,昂立教育股东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甲投资”)被上交所监管警示、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

  上交所网站截图

  23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决定》)。

  据《监管警示决定》,经查明,2023年11月9日,昂立教育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股东长甲投资减持前持有公司2401.92万股,占比8.38%,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取得。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长甲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0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违反了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的规定。

  上交所指出,长甲投资作为昂立教育持股5%以上股东,在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长甲投资予以监管警示。

  同日,昂立教育公告,公司股东长甲投资于2月22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长甲投资(于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0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减持前长甲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长甲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昂立教育称,2月23日,长甲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回购公司14.3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回购金额146.5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未产生收益。长甲投资承诺按《证券法》规定,在购回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今后将加强内部相关流程的执行管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与公司之间的沟通,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级市场上,昂立教育23日收跌3.14%报9.88元/股。(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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