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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益立胶囊及实控人等被警示

2024-02-23 21:20:5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23日电 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信披,益立胶囊及实际控制人等被警示。

  益立胶囊23日盘后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据警示函,2020年至2022年,益立胶囊以预付货款的名义通过供应商德清科大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益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立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军伟及姚莉芳控制的企业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药业”)转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0年累计发生额1373.5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3%,期末余额738.5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3%;2021年累计发生额5764.5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95%,期末余额100.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2022年累计发生额13827.2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54%,期末余额3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13%。截至2023年6月底,相关资金占用本息已全部归还。

  针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益立胶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指出,益立胶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军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潘银奇、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飞仁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益立控股、朱军伟和姚莉芳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朱军伟、潘银奇、张飞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益立控股、姚莉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益立胶囊主营业务为药用空心胶囊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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