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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屠宰等场点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应立即停止经营

2020-03-03 20:49:4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日电 农业农村部网站3日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下称《方案》)提出,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方案》规定,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方案》要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上,《方案》提出,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上,《方案》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是发病禽所在的地点;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同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方案》还明确,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方案》强调,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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