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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强制退市新规现实意义超IPO管理制度改革

2018-03-15 19:18:59 中新经纬

  作者 王剑辉(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2000余年前的《吕氏春秋》有云:“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动也”,比喻经常运动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对于市场而言,吐故纳新、优胜劣汰是根本的生存之道。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这是监管部门在2014年修订退市规则之后的又一重磅“升级”;从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和回报的角度看,它的现实意义甚至可以说超过IPO管理制度的改革。

  法治经验告诉我们,唯有惩恶方能扬善;终极威慑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违法成本,遏制违法动机;清除违法者,不仅是排毒疗伤,更是维护法规的权威,强化守法意识。长期以来,A股市场上的法治建设常常滞后,违法者即使受罚也根本不会伤筋动骨。2001年,四川某公司被发现在4年前的年报中虚增利润3415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的43%;公司受到顶格处罚,罚金100万元,和违法“收益”相比就是“洒洒水”。造假行为的重灾区是IPO公司。2014年,实现IPO的125家上市公司中,有50家在当年净利润出现了同比下降,有48家在2015年年度净利润出现了同比下降,降幅中值在-22%和-32%左右。其中的“佼佼者”当属欣泰电气。由于“变脸”公司的拖累,这125家公司上市以来的复权后涨幅中值为39%,低于上证综指61%的同期涨幅。此次修订剑指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包括IPO和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类似违法行为,监管者手中从此拥有了“核武器”,根治市场痼疾有望。

  同其他领域一样,资本市场经过近三十年快速发展之后,也应当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模式转变。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就是在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降低无效供给,让新生力量不断进入的同时也必须让落后分子乃至捣乱分子离开。退市新规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清除害群之马,也会加速羸弱病患之辈的淘汰过程。既然造假的代价很可能是“猝死”,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敢再动这个心思了。如果无力扭转困境,就按流程自然退出,起码落个清白之身。市场资源就能腾给更有能力、更有希望的企业,长此以往,市场的质量和估值自然会稳步提高。

  此前,A股市场基本是只进不出,这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资收益。自2002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增加了2293家至3517家,退市数量仅95家,上证综指累计涨幅不到一倍;同期,香港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增加了1184家至2162家,退市公司数量则达1199家;期间恒生指数累计上涨169%。2009年-2018年3月,A股公司由1718家翻了一番,市值增幅120%。尽管每年IPO保持在160-320家,但同期美国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数量仅增加17家至4827家,总市值由15万亿美元增至43.4万亿美元。这样看来,未来几年的监管工作重点应当是着力疏浚股市的“下水道”,让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尽快流出,也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或者私有化正常退市,基本形成进出均衡、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让A股投资者真正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硕果。

  退市新规标志着市场监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要完成股市的“中国梦”监管者仍然任重道远。首先是监督执法的队伍需要扩大,执行水平和力度需要不断提升。2004年,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48件,其中涉及上市公司32件;2017年分别为109件和25件,过去3年来强制退市的仅有两家公司。相比之下,去年美国证监会共做出超过660起行政诉讼决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超过90件,超过40家公司因上市注册因信息披露违法等被注销。其次,法规的惩戒力度还需要从多方面得到增强,罚款、和解赔偿等常用工具应当具备更大的威力,毕竟日常监管中使用最多的还是这些“常规武器”。根据2004年之前的法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最高处罚金30万元。十几年后的罚金水平基本未变,其威慑力实际上已经“缩水”。而美国的监管机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个人的罚款基本在几千美元至数万美元,今年因一家医药公司上市前付费请人写好评而未作披露、且未将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负责人被罚没74万美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0万美元。根据美国法律,个人若涉及证券欺诈最高可判刑25年。此外,监管部门还需广泛应用科技手段和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争取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王剑辉,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宏观行业趋势和市场策略,研究成果曾多次获得证券业协会和深交所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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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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