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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检察机关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

2023-03-15 15:48:0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1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消息,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提到,2022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最高检指出,2020、2021两年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此次发布的案例中,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持之以恒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切实提升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宁市某商家系嘉兴市排名第一的社区团购商家,以微信“群接龙”的方式开展线上预售和线下供货,截至2022年8月,该团购商家微信成员数多达7.7万余人,接龙次数高达217万余次,有消费者反映其存在销售“三无”、添加剂超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范围经营以及违规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社区团购作为当前的消费热点发展迅猛,但其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协助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社会调查获取消费者真实体验,为监督办案提供参考;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监管政策,构建起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在激发保护市场活力的同时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多家小微养老机构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置食堂,违规向入住老人提供餐饮服务,且此类养老机构普遍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餐厨操作间卫生脏乱、未配置消毒设备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的情况,有的甚至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小微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因经营、管理不规范滋生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凸显。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向党委报送专题报告、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龙南市部分烘焙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迎合不良消费心理,在蛋糕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并冠以“大富大贵”“暴富款”等名称制造噱头提高售价。在营销过程中,有的商家向消费者宣称金银箔粉可以食用。但金银箔粉并不会被身体吸收,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恶心、肠胃不适等情况。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制作、售卖或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不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影响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也助长了宣传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的不良风气。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使用金银箔粉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虚假宣传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损害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全面整治食品交易、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健康教育,有效遏制“食金之风”,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924-2021,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外卖打包“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北京市延庆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按照《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外卖封签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随着外卖成为满足百姓日常生活需求的便捷方式,外卖食品安全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堵住外卖食品安全漏洞,既要靠平台与餐饮服务者行业自律,更要靠制度规范引领。检察机关及时关注到地方标准的出台,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在本地的实施,协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使外卖封签这类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落地执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某医美门诊部在对消费者进行医美整形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期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用于面部五官塑形,使用过期的医用免洗消毒凝胶、甲紫液等消毒用品,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美”消费需求的增加,医美行业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用药、行医不规范问题多发高发。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深化“检察+”协作格局,从个案办理扩展到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引导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系统治理医美服务痛点、难点,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并制成添加剂后,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生产饮料,最终导致饮料流入市场。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全链条打击,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克拉玛依市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时,检出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同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检察机关同时开展企业合规审查,通过检察监督关注案涉企业不合规的根源所在,积极推动案涉企业合规整改。对整改力度大、效果好、配合度高的企业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上予以综合考虑,以此作为企业合规整改激励措施,推进司法助力整改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企业“真合规”“真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李某等人经营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餐厅、肉店用以加工销售。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牛肉、牛内脏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犊尸体系不明原因死亡;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夫妇等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计1331908.8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等食材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高,涉及人员多,安全隐患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在办理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强化协作配合,通过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筑牢公益保护防线,净化消费领域环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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