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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中泰化学被责令改正,控股股东被立案

2024-03-24 17:20:2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24日电 中泰化学24日晚连续披露3则公告,因信披违规,公司被责令改正,多名现任及前任高管和控股股东中泰集团被警示。同时,中泰集团还被证监会立案。

  控股股东被立案

  中泰化学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

  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公告指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被责令改正

  当晚,中泰化学另一则公告披露,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

  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控股股东及公司多名现任、前任高管收警示函

  与此同时,中泰化学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以及公司多名现任、前任高管也因上述事项收到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指出,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人方面,新疆证监局指出,王洪欣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龚春华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江红于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冯斌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中泰化学此前刚被证监会立案。

  据公司19日晚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资料显示,中泰化学成立于2001年,于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四大产品,配套热电、兰炭、电石、电石渣制水泥、棉浆粕等循环经济产业链。

  业绩方面,据中泰化学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70000万元至298000万元,2022年盈利71399.91万元,净利润同比下降478.15%至517.37%。(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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