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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抽血,连续三季做假账!妙可蓝多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2020-03-25 18:09:4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5日电 因财报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妙可蓝多及其董事长柴琇、财务总监白丽君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妙可蓝多公告称,25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于2020年3月24日印发的《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0号)、《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柴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1号),《上海证监局关于对白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2号)。

  上述决定书显示,妙可蓝多全资子公司广泽科技于2019年3月向九台区营城远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兴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义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大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划款8950万元,帮助上述四家合作社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妙可蓝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共同控制的企业——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广泽科技的上述划款实质是代替关联方履行担保责任;广泽科技于2019年5月向妙可蓝多控股股东的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划款1.5亿元。

  决定书指出,上述合计23950万元资金(占妙可蓝多2018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9.6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妙可蓝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和第六目的规定。妙可蓝多未及时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上述占用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妙可蓝多未对上述两笔资金占用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19年一季报货币资金8950万元,虚增2019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货币资金23950万元,导致已披露的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妙可蓝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指出,柴琇作为妙可蓝多的控股股东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妙可蓝多董事长、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柴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于妙可蓝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白丽君,上海证监局认为,其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妙可蓝多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进行会计处理,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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