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1日电 据辽宁证监局网站1日消息,辽宁证监局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杯汽车”)、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金杯汽车存在如下情形:
金杯汽车在2020年11月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4000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金杯汽车在2021年6月签订保证合同,为金发钢圈9799.76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保证期间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
辽宁证监局认为,金杯汽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时任董事长刘同富、总裁许晓敏、财务总监张昆、董事会秘书孙学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金杯汽车及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金杯汽车主营业务是设计、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内饰件、座椅、橡胶件等。主要客户包括华晨宝马、长安汽车、江淮汽车等多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二级市场方面,金杯汽车4月1日收涨5.54%报4.76元/股,总市值62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