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服务预付费设置7天冷静期
本报讯(记者 王薇) 昨天,市体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行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知,本市正式实施《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示范文本明确了体育健身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了服务内容,同时为了预防和减少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设置了7天冷静期。
据了解,示范文本适用于北京市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指导的健身房、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交易。示范文本中规定,甲方自签署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全部预付费用。
通知要求,各区(地区)体育管理部门、体育健身行业协会要督促体育健身场所与消费者签订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引导消费者与体育健身场所签订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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