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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交不起租金咋办?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能退吗?官方回应

2020-05-19 19:28:4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9日电 19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

发布会现场 来源:国新网

  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

  针对因为疫情而无法开展经营、面临较大缴纳租金压力的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租金纠纷的问题,刘贵祥表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一定要适用民法总则180条,合同法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此外还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刘贵祥介绍了几种具体情形。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第三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刘贵祥表示,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受疫情影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考量,可是承租人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破产也是对企业的挽救和保护

  林文学表示,受疫情影响,一些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实面临着经营困难,甚至走向破产。应该看到,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的“死亡”,也是对企业的挽救和保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还有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这两种法定方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是一样适用的,在这些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助于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

  林文学指出,破产审判水平的提高,破产拯救理念的强化,不但与保市场主体的要求不矛盾,还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挽救方案。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

  刘贵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

  刘贵祥介绍,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准备和证监会开发证券纠纷解决信息化工作平台

  刘贵祥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从证券纠纷的立案、审理一直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比如,线上的诉讼文书送达,甚至网上开庭,开完庭之后通过线上的方式把执行相应的赔偿款,通过一定的机制直接领取赔偿款,都是为了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

  切实保障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

  刘贵祥指出,如果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法院对超出部分,将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在湖北地区或者因疫情被隔离或者接受治疗的有关融资融券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强行平仓。为强化这些金融服务政策落地,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强行平仓,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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