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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用户公平交易权 特斯拉、长城、威马等被点名

2022-05-19 16:10:0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19日电 据微信号“江苏省消保委”19日消息,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等9家车企单方修改权无限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据悉,江苏省消保委收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47份协议,梳理出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

  有关不平等条款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协议交易对象不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多数协议都明确了车企名称且为单一主体,但是极氪、吉利、理想、蔚来、威马、小鹏共六家将参与服务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都写为协议当事人却不列明当事人名称,而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只用了简称。

  二是车企单方修改权无限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共9家在协议中设置了车企单方修改权,同时免除单独通知消费者义务,在单方修改的原则和宗旨上也无任何限制。在车企修改用户协议时,消费者既无法提前了解修改内容,也不能就修改内容进行协商,还必须接受修改内容,否则就被要求退出使用。

  例如,极狐APP用户协议:本协议可由北汽新能源随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恕不再另行通知,用户可在本软件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若您不同意该等经修订后的隐私政策的任何内容,您即应选择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经接受本政策的全部修改。

  三是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新能源汽车一般要基于互联网为车主提供更多的服务。作为车企理应就服务内容、网络安全、产品质量等承担责任。但是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理想、上海通用五菱、威马、小鹏共9家企业的的免责条款过于宽泛。

  其中,极氪、上汽通用五菱和威马3家的用户协议都约定可以随时终止全部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运营者有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而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小鹏共8家企业约定此情形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服务是新能源汽车销售的重要方面,但长城汽车(魏)与威马的用户协议中却存在经营者过分减免自身责任的情形。

  四是收集个人信息不规范,消费者被要求必须概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更加明确,新能源车企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但目前协议中存在大量不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对于个人信息的默认不收集原则。但特斯拉、小鹏的协议中却以“默认收集”为原则。

  《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强调用户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但比亚迪、广汽埃安、极狐、极氪、吉利、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共8家的协议条款所收集的通讯记录详单、朋友联系列表、日程信息、财产信息、上网记录、常用设备信息等内容均存在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信息的嫌疑。

  五是个人信息使用不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位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然而,部分协议中存在不符合自愿授权、正当必要原则与信息安全的情形。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保护法》之规定,自然人可以拒绝数据信息处理者对其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对其数据、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但比亚迪、长安、广汽埃安、极氪、奇瑞、特斯拉共6家的协议中规定车企可以通过用户信息来形成用户画像并向用户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务等信息;长安协议则约定车企可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化利用。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应出境。如果提供给境外接收方,应当告知相关信息,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是比亚迪、长城、吉利、特斯拉共4家的车企协议中直接含有可能分享到境外的条款。

  六是约定响应时间过长,难以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

  用户依法可查询、复制“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而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草案)》第6条,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在车内存储设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TSP)中保存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这些数据仅保存7天,而比亚迪、长城、极狐、极氪、理想、奇瑞、小鹏共7家企业回复用户查阅、复制自己个人信息的请求的期限为15天至30天,可能因车企回复迟延导致消费者无法复制这些信息。

  我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要求删除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但仍有协议约定不及时删除,包括比亚迪、理想。

  七是链接第三方增值服务,却不提供任何保障。

  新能源车企希望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为用户提供第三方增值服务。这实际上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角色,却声明对其中第三方服务内容不负责任,此类条款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吉利、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小鹏共5家企业都有类似协议。

  八是用户发布作品即为广泛授权,损害用户的知识产权。

  用户的知识产权理应得到尊重。而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小鹏共8家企业的协议约定,仅因为用户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发布作品,就视为授权车企无限制的使用,有损用户知识产权。

  九是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调查中发现,14家企业全部通过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且选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均是车企所在地,并非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实质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十是无合法依据加重消费者及相关人的负担。

  根据《民法典》,合同双方都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广汽埃安、蔚来的协议却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提出异议、修改条款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加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负担。

  此外,多数企业普遍并不重视格式条款问题,部分企业在协议政策更新、通知公示、协议完善程度等方面都还待改进。

  江苏省消保委指出,总体上,新能源车企在制定格式合同中普遍仅考虑自身便利。而相对弱势的消费者若处在企业自我优待与设置“套路”的协议里,其权益必将大打折扣。为了探寻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发展与企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车企,应主动发力,尊重消费者权益,树立“科技向善”的经营理念,珍惜品牌声誉。以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为契机,希望各新能源车企能进行自查自纠,多一些诚意,少一些争议。下一步,江苏省消保委也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约谈工作,保障消费公平。(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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