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1日电 据多家媒体21日早间报道,“欺诈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温德乙的诉讼要求。此前,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终审败诉。
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终审败诉
公开资料显示,欣泰电气是A股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2012年7月3日,公司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
但是,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以后,证监会就于2015年7月14日展开立案调查,证实欣泰电气不仅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相关财务数据做了虚假记载,而且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发公告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暂停上市。欣泰电气也在2016年7月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欣泰电气方面不服处罚结果,曾提出复议,但未能更改处罚结果。行政复议失败后,欣泰电气仍在为恢复上市的希望做“困兽斗”。
此后,欣泰电气及温德乙等人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该案在2017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但之后的结果仍然没有改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自2017年7月17日起,欣泰电气进入退市整理期。
不服一审判决的欣泰电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7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代表被上诉方亲自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黄炜称:“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其绝不姑息”。
2018年3月26日,北京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温德乙或临牢狱之灾?
欣泰电气案中,证监会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双罚,既处以892万元罚款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证券时报网早前报道,温德乙代理人曾称,原告身兼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两职,其行为无法区分,决定书的双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
证监会认为,温德乙虽一人具有两重身份,但其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作为董事长在IPO申请文件上签字向广大投资者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作为实际控制人决定实施财务造假的舞弊行为,并筹措资金完成财务造假的关键步骤。上述行为完全可以区分,处罚基于两个行为作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同时,证监会强调,发行人、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际控制人理应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案当事人非但未尽其责,反而凭借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参与财务造假,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如仅因其同时具有董事长身份,而免除对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惩罚,完全背离立法本意。
在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根据国务院令13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将欣泰电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指出,资本市场峥嵘二十年,温德乙最终不仅鸡飞蛋打,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据媒体报道,温德乙诉证监会被法院驳回后,法官问及是否继续上诉时,温德乙代理人当庭表示,“现在不能确定”是否继续上诉。
欣泰电气IPO律所起诉证监会
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主体外,证监会同时认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对东易所责令改正,没收收入所得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东易所不服该处罚决定,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东易所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该案未当庭宣判。(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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