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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ST天顺及5人共被罚1095万元:财报存重大遗漏等

2024-06-05 19:56:4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5日电 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ST天顺被罚300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795万元,合计被罚1095万元。

  ST天顺5日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天顺的关联方。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ST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ST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2317554.6元;2022年7月1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00元;2022年9月至12月,ST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68746.52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72317554.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16270557.2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年1月,ST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903117.42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353912.2元。

  2022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元)的44.90%;2023年ST天 顺 未 在 临 时 公 告 中 披 露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37257029.62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6.69%。2022年1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ST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0916347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28.9%。ST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ST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ST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2023年4月24日,ST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4日,ST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ST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ST天顺资金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知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时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该行为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证监局表示,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10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25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大宗货物和大件货物的第三方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产品是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经营、国际航空物流、国际铁路物流。

  业绩当面,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72亿元,同比增46.0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2.91万元,同比增536.72%。

  二级市场上, ST天顺5日收涨2.19%,报15.86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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