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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天宝食品被警告并罚款40万

2020-06-09 14:17:0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9日电 据大连证监局网站公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大连证监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天宝食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天宝食品要求陈述、申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天宝食品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向天宝食品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天宝食品书面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天宝食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官网信息显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加工、出口水产品和农副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外向型股份制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前身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001年4月改制成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2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天宝股份”,股票代码“002220”。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肆亿陆仟肆佰柒拾贰万柒仟贰佰元(464, 727,200元),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在美国和日本设有子公司。(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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