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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

2021-06-17 10:37: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7日电 中国银保监会于17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银保监会提出,《办法》将有助于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或保险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同时还应该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也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办法》还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中新经纬APP)

(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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