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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高空抛物”事件 专家:可将此列为单独的罪名

2019-07-04 19:47:28 中国新闻网

  又现“高空抛物”事件 专家:可将此列为单独的罪名

  7月2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小区内,一名中年女性在小区内行走时,不幸被楼上一名10岁男童高空抛下灭火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一出,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出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已有事件中发现,高空抛物、坠物大到灭火器、花盆,小到瓶盖、鸡蛋、遥控器。这些平常看似很“安全”的东西,一旦从高空坠落,极大可能会致人受伤、死亡。那么造成高空抛物、坠物的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7月4日,记者采访了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可。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可:高空抛物,就是说从这个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说是有的是从建筑物中就是这种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首先就是说这个是构成民事侵权的,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就是有一个(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于这一类的侵权案件,如果说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高空抛物有它特殊性,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那么就适用这个就是无过错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这个建筑物的使用人来集体予以赔偿,可能会由整栋这个房子的(住户),就是共同承担这个侵权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次贵阳高空抛物案,肇事者为一名10岁男孩。由于其处于未成年的阶段,张可表示,应由小孩监护人承担责任。

  张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就他本人而言是不用承担的,但是就是好比说民事侵权,那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他的监护人主要是指他的父母,或者说是如果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有其他的近亲属,或者由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来承担。如果说对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主要是针对个人。刑事案件就是对这个小孩子,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非常严重,那么也是对他的成年家属对他的监护人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能对小孩子也可能会送到就是青少年管教所,或者说其他的少年感化部门去。

  此外,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频发。张可认为,除了要加强对市民的安全意识培养外,应该将它纳入立法的范围。

  张可:如果说是居民不具有(安全)的意识,随意地就是往下抛东西,这个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我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立法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治理手段,从民事立法方面和刑事立法方面,都应当加强。我个人认为,高空抛物,如果条件成熟,实际上可以作为单独的罪名,来进入到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里面来的。

  (袁超 贵阳报道)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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