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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爆雷” 律师:如涉虚假宣传 明星解约后仍需担责

2020-07-13 22:01:12 中国新闻网

  理财产品“爆雷” 律师:如涉虚假宣传 明星解约后仍需担责

  【解说】近日,主持人、演员杜海涛曾广告合作的理财产品“爆雷”,此后其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双方广告合作早已结束。近年来,明星艺人代言理财产品的现象愈加频繁,无论是在影视作品,还是在网络直播中,都有明星艺人推荐理财产品的案例。当理财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其代言的明星是否需要为此背责呢?

  【解说】对此,记者从相关法律从业者处获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理财产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视为虚假广告。其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同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娜

  如果理财产品广告的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代言的理财产品广告虚假仍代言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主观存在故意,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广告代言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代言的理财产品广告虚假仍与广告主合谋通过代言广告方式诱导消费者大量购买该理财产品导致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解说】近年来,不少艺人代言的投资理财产品频频“爆雷”。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投资理财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广告法对其有专门规定。

  【同期】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 朱巍

  就是投资类的这种产品,广告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不能够暗示有保本,也不能够说预期的收益有多少。“只要买了这个东西你就一定会发财”,“闲钱往哪儿投?往这儿投,一定会赚钱。”这样的话语都是违法的行为。广告代言的时候,对这种投资类的这样的广告,一般来说不能以专业的人士来证明,不能用专家机构的这种名义来证明,不能用受益者的身份来证明。(例如)“首席运营官”、“首席体验官”,“第一批受益者”,这种全都是违法的行为。

  【解说】回顾近些年来的理财产品“爆雷”案例,涉事艺人往往在事发后发出公告称在事发前已与涉事产品方解约。对此,法律从业者表示,如果虚假宣传情况属实,解约公告并不能使相关艺人免责。

  【同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娜

  因为是明星艺人与广告主之间签订了代言协议之后,所有的代言协议的内容,明星艺人已经履行完成。消费者基于对明星艺人的认知度,和对他们的信任度,已经是拿出了自己的钱财,已经进行了消费行为,这种情况之下,明星艺人想免责是无法完成的。作为广告代言人,在所进行的广告代言中,存在虚假宣传的一个事实,已经被认定的情况下,那么在未来的三年之内,不得再为其他的商品进行代言。

  【解说】针对当下问题,业内人士表示,除了法律约束,演艺行业也应出台相关规范政策,规范艺人的广告代言行为。

  【同期】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 朱巍

  明星的权利义务是必须要相当的,他不可能他拿了钱他不承担责任。广告法即便规定了他承担所有的责任,对明星来说这可能就是个赔钱的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暴雷,一旦出现虚假代言,这个人的人设可能就塌掉了。一旦塌掉人设之后,现在的演艺部门我觉得对此应该列入“黑名单”,这种人就不能让他再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面,所以如果这样的话,两个(惩罚)综合起来看的话,对明星来说他会比较害怕的,他会更加谨慎的。消费者的口碑实际就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记者 范思忆 北京报道

(编辑: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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