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金融>>正文

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且逾期未改正 安永保险公估被责令停业

2020-08-05 20:18:4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5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5日信息,由于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备案,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业,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吉林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5月,吉林银保监局对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的违规行为。2019年12月,吉林银保监局向该公司下发监管意见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前完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工作,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备案。

  时任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云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设立吉林省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批复截屏、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位一体车险台账、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银保监局监管函、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监管意见等证据证明。

  吉林银保监局指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决定作出责令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张云喜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张云喜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