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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起诉致银行资金3.29亿被冻结,深大通收关注函

2019-08-07 17:24:5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7日电 7日下午,深交所向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深大通”)下发关注函指出,因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山东金融资管”)起诉深大通,并请求法院判令深大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大通3.29亿银行资金被法院冻结。深交所要求深大通说明银行资金及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详细原因、进展情况和具体影响等。

  根据公告,纠纷起因如下:2017年7月,山东金融资管与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就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投资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等事宜签署了《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而深大通与山东金融资管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同意就山东金融资管在各收益核算日,实际自前述合伙企业分配取得分配款不足预期投资收益款及投资本金的部分以现金方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前述诉讼中,山东金融资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共计约3亿元,并请求法院判令深大通承担补充清偿任。为此,深大通银行资金3.29亿元被法院冻结。

  深交所要求深大通说明,公司银行资金及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详细原因、进展情况和具体影响,深大通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

  深交所还要求,详细说明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的具体内容,深大通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不利于维护你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并自查你公司是否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表示,请深大通于8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同时,提醒深大通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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