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股市>>正文

“仙股”*ST华信收关注函:说明是否利用信披拉抬股价

2019-08-09 04:53:1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9日电 9日凌晨,*ST华信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被要求说明公司与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州炭素”)开展合作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交易、抬拉股价的情形。

  8日晚间,*ST华信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与中州炭素签订《重组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协议书”),就由中州炭素协调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危机等事宜达成合作意向。

  根据意向协议书,中州炭素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平台和资源优势,尽早使*ST华信摆脱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ST华信表示,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为协议双方就公司重组事宜的初步意愿表达,若具体的重组方案能够落实并实施完成,可推动公司债务危机的解决,缓解公司经营压力,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意向协议书签订不足一日,深交所的关注函就已下发。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ST华信说明以下情况:

  1、公告显示,中州炭素拟与你公司尽快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重组协议》等必要的重组文件。目前,你公司因2017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请你公司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双方签署重组文件的可行性与合规性,相关决策是否审慎、合理,中州炭素是否知悉双方合作的潜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委托表决权的份额和比例,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实质上构成股份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说明表决权委托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补充披露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的后续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州炭素就签订意向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若否,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公告显示,中州炭素主要从事炭素制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与你公司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中州炭素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平台和资源优势,尽早使你公司摆脱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

  (1)请补充披露中州炭素及其控股股东的简要情况,从组织架构、财务实力、人才储备、客户资源、技术优势、公司治理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论证中州炭素的实力与优势,并列举充分的证据。

  (2)请详细说明中州炭素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并分析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产品、客户、采购、技术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3、请你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认真核查并逐条说明中州炭素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因和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公告显示,意向书仅为框架协议和双方的初步意愿表达,其落实与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公司充分提示意向书可能终止的风险。

  此外,8日晚间,*ST华信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连续14个交易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ST华信,结合本次与中州炭素开展合作的可行性与合规性,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交易、抬拉股价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