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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出清致破产案件猛增 专家建言设立破产法院

2018-08-17 07:24:04 21世纪经济报道

  “僵尸企业”出清致破产案件猛增 专家建言设立破产法院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达到6392件和3311件,较去年同期继续大幅增长。

  与此相对,各级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也在大幅增设。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介绍,截至目前,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庭已经达到97个。

  “在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情况下,尽管近两年来我国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长,但总量仍不会过多。”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美国有94个联邦破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超过100万件,其中大多数为个人破产案件。”

  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破产庭法官告诉记者,司法改革和机构改革背景下,破产庭增设面临阻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出清“僵尸企业”和破产审判均已进入深水区。

  尽管未见决策层表态,但多位破产法学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设立破产法院。“设立破产法院的指向应该是打破地方司法保护,破产案件如果不能得到独立公正审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比其他民商事案件危害更大。”李曙光说。

  “僵尸企业”出清工作进展明显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兼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表示,“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各级法院针对破产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大幅增设了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推动依法破产结案数量显著增长。

  具体而言,从2015年到2017年,全国破产案件的立案数量分别是3568件、4081件和10195件,审结案件分别为2418件、3373件、5712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国家发改委并未披露其中“僵尸企业”的比例。

  这其中,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案件量较多。2017年,浙江省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1626件,审结722件,双双位居全国第一。江苏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1672件,同比增长107.70%,审结1224件,同比增长185.31%。广东省法院新收破产案达1182件,同比增长137%,首次突破千件。

  在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比重,比如浙江省2017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分别占97.6%和88.8%;天津市2017年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409件,重整案件只有3件。

  “‘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难度在进一步加大。比如破产企业以传统行业为主,在严格的环保要求下,高污染、高能耗的资产大幅贬值。”上述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破产庭法官说。

  破产案件或还将继续增长。8月8日,五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指出,在2018年底之前,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相关市场主体在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筛选出‘好苹果’的同时,也可把‘僵尸企业’等‘烂苹果’挑出来。”陈洪宛说。

  专业破产审判的困难

  破产案件数量增加,破产审判力量也在增强。陈洪宛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庭已经达到97个。

  最高法院今年3月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需求,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

  “目前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设立已基本到位,但呈现出不均衡现象,有的审判庭案件多,有的案件少。”李曙光说。

  地方层面,截至2017年底,浙江省已经有4家中院、14家基层法院设立了单独的破产审判庭,占全国总数的18.6%。河北省明确表示,下一步准备在部分基层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但这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存在矛盾。改革后,法院内设机构将进行精简。上述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破产庭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一些法院刚刚单独设立的破产审判庭面临与其他庭室合并的情况。”

  “尽管我们在推进内设破产庭的工作,但万万不可以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清算与破产庭的运转,比设置更为艰难。”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说。

  事实上,一些破产审判庭面临着案件少、专业法官少的窘境。比如,2014年山东省某地级市全市基层法院共有55名民商事法官,只有12人主审过1件以上的破产案件,8人参与过破产案件审理。

  陈夏红认为,推动破产庭在全国范围的设置,一方面会加强体制内司法人才的流动,另一方面会带来破产法官匮乏的缺口。

  另一方面,即使破产审判专业力量不断加强,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必须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

  “一些破产企业本来已经进入重整程序,但因为信用度差,难以获得再融资,之后又转入了清算程序。” 前述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破产庭法官说。他认为,这需要完善政府、银行与法院的联合机制,进而创新信用修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融资便利。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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