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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应在30日内补缴税款

2019-08-30 18:55:5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0日电 30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办法对免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减税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还提到,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办法还明确,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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