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6日电 国中水务6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春冠物资)、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欣房地产)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是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针对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2)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4)对章韬、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针对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2)对张彦、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3)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4)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国中水务表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中水务还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国中水务官网介绍,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了整个环保产业中的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新型城镇分布式供排水一体化、工程技术服务、绿色可持续能源以及项目建设等多个领域。
财务方面,2024年上半年,国中水务实现营业收入8549.47万元,同比下降29.8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8.00万元,同比下降89.26%。
二级市场上,9月6日,国中水务震荡下行,收跌4.86%报2.35元,最新市值38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