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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新规向业内征求意见 满足这六大条件才可准入

2021-09-13 21:18:2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3日电 (魏薇)互联网财险或迎来强监管。中新经纬客户端从业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险业务监管的相关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内容来看,主要就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等十方面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险公司于9月16日前反馈意见。

  明确六大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上述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并且包括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共有六条:

  一、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四、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对此,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主体较高要求的诚信,但互联网展业增加了不诚信的机会。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纠纷也增长迅速,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近2万件,同比增长近90%。

  他进一步指出,对于互联网财险明确准入条件,主要是提高准入门槛。但从实际条件来看,绝大部分财险公司都满足准入条件。

  中新经纬客户端此前梳理了保险公司2021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财险公司中的安心财险和渤海财险风险今年一季度综合评级分别为D类、C类。另外,安心财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75.15%,均低于上述准入条件。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也列出了四大“门槛”:具有3年以上财险业务经营经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1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开展合作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经营规范,其中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跟踪关注网络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征求意见稿表示,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

  “从现有数据来看,互联网财险的渠道主要以自营、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主。其中,第三方网络平台份额最高。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是保障互联网财险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杨泽云说。

  在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等方式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对于近年来争议颇多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此外,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可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委外机构提供落地服务

  近两年,互联网保险尤为发展迅速。疫情时期,由于线下业务受到冲击、国民保险保障意识的提升等原因,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可能要通过线上理赔,如此一来理赔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落地服务上作出进一步探索,其指出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外部合作机构等方式,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落地服务。但是,专业服务机构、外部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营销展业或承保等相关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和范围,由总公司集中管理。设立前,应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委托外部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对外部合作机构的服务质量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管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

  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本着同类业务保持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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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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