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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医师网上诊疗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2018-09-14 14:36:1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4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14日消息,卫健委研究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健委表示,医师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卫健委表示,起草3份文件有四个主要思路: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三类。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这里所述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通知》,3个文件分别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卫健委表示,医师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时,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此外,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卫健委还表示,《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也已制定,该文件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包括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时双方责权利的明确,以及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时双方责权利的确定。此外,《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同时,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的责任划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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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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