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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化解P2P网贷退出风险的五点建议

2020-09-17 12:37: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7日电 题:《黄震:化解P2P网贷退出风险的五点建议》

  作者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日前,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了84%,出借人下降了88%,借款人下降了73%,网贷机构数量、参与人数、借贷规模已连续26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然而,剩余在营机构“三降”工作进展缓慢,后续处置困难很大。停业机构处置任务仍然艰巨,“退而不清”“退而难清”问题突出,风险化解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此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也透露,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到今年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而出借人的资金还有8000多亿没回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0余省市相继宣布全部取缔辖内网贷业务。

  随着年底“大限”临近,平台退出的加速,如何平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处置高达8000多亿的网贷平台存量债权便成为此次专项整治“最难啃的骨头”。

  P2P网贷平台的退出是在积极响应监管政策要求,但市场环境还有很大的制约:一方面,未到期债权导致债务关系解除困难;另一方面,债务人逃废债导致催收款困难。

  如此大规模的市场出清,涉及大量出借人,一着不慎即可能遗患无穷。因此,需要研究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机制。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要坚守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界定其功能范围。这样才能区别对待规范和不规范平台,严格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P2P平台退出面临着市场环境的制约,解除未到期债务关系存在一些困难。

  如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这样,P2P平台的退出就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关系的解除。否则,平台在退出的同时立即要求债务人还款,就会导致很大的困难。

  第二,适当延缓P2P网贷退出期限有利于释放风险。由于疫情原因,加上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还需借助社会及政策法律手段,一刀切强制清盘恐遗留更多风险,适当延迟平台退出期限有利于缓释风险。

  比如“资管新规”过渡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按照原有工作安排将于2020年底结束,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监管层最近决定延长至2021年底。

  第三,建立风险转移机制,探索引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债务关系或回收不良债权。如上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经济亦受波及,银行资产进一步恶化。为解决银行体系巨额不良资产问题,中国借鉴国际经验成立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各大银行剥离出的1.4万亿不良资产,才使得银行业得以轻装上阵。

  第四,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要适度平衡。按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应该平等对待。目前债权人投资受损,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进而采取维权行动;而债务人接到催收即投诉,甚至组织“反催收联盟”拒绝还款,这就是双方保护不平衡的表现。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明确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

  第五,在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应保留创新的火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全球性浪潮,P2P网贷行业作为一个创新尝试,的确曾出现了野蛮生长、鱼龙混杂的问题。但P2P网贷行业在探索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信贷门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因此,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消灭P2P网贷行业,而应在区分规范和不规范平台、合法债权与非法集资的基础上,善意对待创新。结合参照国际成功的做法,让创新的火种保存下来。

  我们看到,日前银保监会也透露将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坚决落实“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的要求。只有在包容、善意、有效的监管环境下,中国的“金融科技”创新才能承接“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下去。(中新经纬APP)

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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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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