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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营销策划公司借新冠推销房产被罚

2023-09-22 15:45:1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9月22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巨合(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巨合公司”)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9月12日被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经查,巨合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巨合公司主要业务是房地产营销策划、经纪服务,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巨合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负责位于青浦区公园东路2099弄2号“志城上和里”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

  2023年1月13日,巨合公司出于蹭热点、博眼球,进而提高销量的目的,未经内部文案审查流程,在“志城上和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不管什么‘羊’都能轻松转阴的户型”的视频推文。

  上述推文含有“完美的杨康户型;不管是什么品种的羊都可以轻松转阴;发烧头痛还有咳嗽 家人必须避而远之特殊隔离……必须隔离在6米5超大横厅内……再高烧的沸羊羊也给降下来;如果你是中招了几天的懒羊羊 那必须安排上有独立卫生间的主卧;如果你是初愈的喜羊羊 虽然你已经离杨康不远 但还是要注意休息保持身心愉悦……享受朝阳的健康杀菌”等虚假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微信推文是由巨合公司受上海华粹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制作、发布,广告费用包含在代理佣金内且在代理销售合同内未单独列明广告费用的事项,所以,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巨合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负责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表述商品含有一定医疗效果,与商品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违法广告行为。

  鉴于巨合公司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商品并非重点商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无社会影响,发布场所仅为一家自有微信公众号;且事发后积极进行相关违法违规内容的下线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后果。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巨合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巨合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巨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麟持有该公司100%股权,为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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