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4日电 鹏鹞环保24日盘后公告,公司于9月23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鹏鹞环保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2020-2022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鹏鹞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鹞、董事会秘书夏淑芬未能勤勉尽责,在实行股权激励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股权激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鹏鹞环保、王鹏鹞、夏淑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鹏鹞环保实际控制人为王洪春、王春林兄弟,王鹏鹞为王洪春之子,王洪春、王春林分别持有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80%、20%股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鹏鹞环保27.34%股份,王洪春配偶陈宜萍持有鹏鹞环保0.52%股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鹏鹞环保创立于1984年,专注于环保、水处理领域。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上半年,鹏鹞环保实现营业收入9.22亿元,同比增加4.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减少33.78%,主要系去年同期出售孙公司南昌鹏鹞水务产生转让收益1.06亿元所致。
二级市场上,鹏鹞环保24日收涨2.42%报4.24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