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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新规:车位租售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

2018-09-30 07:38:42 广州日报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心六区临时泊位暂停收费

  为适应广州市停车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带你亮点逐个看。

  对于市民关心的道路泊位收费问题,28日记者从市交委获悉,广州中心六区(指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其继续暂停收费。“目前市有关部门正按照《泊位规划》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其中,中心六区(指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据了解,10月1日《条例》实施后,中心六区目前262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将由市交委结合经营合同期限逐步接管,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交委已委托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承担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停车秩序。

  据了解,10月1日起,市交委此次接管的中心六区政府移交的18条内街内巷泊位,与2017年4月1日起暂停收费的147条原咪表泊位,一并继续暂停收费供车辆停放;其余97条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内街内巷泊位和广州电子泊车公司现有咪表泊位,由原经营单位继续经营收费,待合同期满后逐步移交市交通部门管理。

  此外,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而增城和南沙这2个区此前是没有收费泊位的。

  那市交委关于收费将来有什么打算?记者从市交委获悉,目前市有关部门正按照《泊位规划》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模式的泊位使用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车位租售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

  近几年,部分住宅区开发商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采取“只售不租”手法,业主面临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的情况,也存在个别住宅小区无视业主优先权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为确保土地规划用途落到实处,《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停车费遵循“议价规则”,所在镇、街道应指导协调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计入信用记录

  在停车场行业中,也曾出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部分车主抱怨的部分车主“停车乱”问题。部分车主将车辆乱停乱放,给停车管理单位带来管理压力,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区秩序。为此,《条例》对车主停放行为也做了专门规定。车主如果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小提示:

  市交通部门温馨提醒:

  1.“两允许”:在允许时段、按允许车型停车;

  2.“三按照”:按照规定标准缴费、按照标示方向停车、按照规定使用泊位设施;

  3.“四不得”:不得损坏泊位设施,不得违规占位,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擅自划设或者铲除泊位标线。

  停车时,如遇到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及时驶离,另寻场所停放。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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