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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新规今起施行:银行对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平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25-10-01 12:46:58 澎湃新闻

  助贷新规今起施行:银行对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平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10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施行,将给助贷业务带来哪些影响?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迅速,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通知》针对助贷业务暴露出的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做出了规范。《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总行集中管理

  针对总行管理不到位问题,《通知》提出,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对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

  《通知》提高了平台和增信机构的“准入”门槛,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强化成本管控,拒绝“冲规模”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收费透明化,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

  “乱收费”是互联网贷款的重灾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通知》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自主风控,平台不得干预

  针对助贷中存在的一些银行将风险评价与审批等贷款核心环节“外包”现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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