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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虚假陈述案获终审判决 投资者维权时效不足一年

2018-10-08 14:27:30 证券时报·e公司

  大智慧虚假陈述案获终审判决 投资者维权时效不足一年

  作者:孙宪超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至此,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出现了首批投资者终审胜诉判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目前已经代理过七百位左右大智慧投资者提起索赔。据许峰介绍,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确认及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足以构成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系争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大智慧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系统风险问题,上海高级法院则在部分判决中作出微调,酌情认定本案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30%或者15%。如果投资者符合相关买卖条件并且在2016年初熔断机制实施之前已经卖出股票的,二审法院认为存在15%的系统风险,而此前一审阶段并未扣除系统风险,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准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二审法院认为总计存在30%的系统风险。

  “这是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件自去年三月份出现首次一审判决以后的第一次二审判决,对于后续判决意义重大。”许峰称,近期还将出现大量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的判决。

  而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二审法院依然认为立信会所应该对投资者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作出详细说理,驳回了立信会所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关注终审判决结果,还没有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也应该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2016年7月26日大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案诉讼时效到2019年7月26日届满,目前已经不足一年时间。”许峰提示称,诉讼时效是索赔红线,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索赔,将失去任何可能的索赔以及获赔机会。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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