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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4年,顾雏军等到这个判决结果:仍可能不公开案件调查信息

2019-10-16 13:37:12 21世纪经济报道

  历时4年,顾雏军等到这个判决结果:证监会仍可能不公开顾雏军案调查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证监会依然可以答复顾雏军,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10月15日,前科龙公司董事长顾雏军收到了他向证监会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的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了证监会上诉,维持原判。

  15年前,“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取消了顾雏军多项罪名,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顾雏军申请公开什么信息

  顾雏军向证监会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始于2015年。

  据顾雏军公开介绍及媒体报道,顾案的起因是一封被顾雏军认为“子虚乌有”的举报信,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开始关联的“7.29专案”。为了搞清楚当时是如何立案调查的,顾雏军开始申请信息公开。

  据顾雏军的代理律师苏蕊介绍,2015年6月29日,他们向中国证监会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两份信息:作为对科龙公司立案调查法定程序的依据,即《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全文;以及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7项内容。

  经过延期,证监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两份《监管信息告知书》,分别答复称,《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我会内部管理信息”,7项案件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上述答复不服,顾雏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两份判决。证监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两份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如何认定

  两审法院对顾雏军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认定。

  对于《证券期货案件调査规则》,根据一审判决书,证监会认为,这是指导内部人员工作,旨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规定内部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事务的内部性文件,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然而,证监会拒绝公开后,顾雏军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对此作出《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的记载可知,证监会在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其立案调査程序完全符合《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且该主张得到裁决机关的支持。

  对此,两审法院都认为,《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已在国务院裁决案件中作为证监会主张其立案调查程序合法的依据,且该主张已得到裁决机关的支持。由此可知,至少《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中的相关程序规定已被作为对外执法的法律依据。判决书显示,法院明确认为,“不应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的范畴”。

  对此,曾担任顾雏军前副手严友松辩护律师的李江律师表示,判决否定了证监会的实质性主张,顾雏军在这点上取胜。

  对于2005年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等7项案件信息,根据一审判决书,证监会认为,这些信息均属于国家秘密。

  一审宣判后,顾雏军在个人微博公开了证监会的上诉状,除了继续认为信息需保密,证监会还上诉认为,主席办公会是否召开、会议议题是什么等信息,都可能对市场及其参与者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依个别当事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必然造成个别申请人与其他广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证监会还上诉称主席办公会议不是稽查立案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此,两审法院都认定,证监会认为涉案7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李江认为,判决中,法院只是认定证监会主张保密信息的理由和根据不足,并没有判定该等信息的性质。这样,证监会在后续重新做出答复时,显然存在着调查、裁量的空间。

  法院最终撤销了证监会之前作出的告知书,要求证监会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判决如何执行

  对于二审判决,顾雏军对媒体表示,“现在中国证监会必须依照《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重要信息了,真相也将大白于天下。”

  然而,法院尽管判决撤销了证监会此前的告知书,但并未直接判决要求证监会公开申请的信息,而是判决责令证监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对于案件下一步会如何执行,顾雏军的代理律师迟夙生并未对此直接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只是表示“最近准备深入研究一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根据法院判决,证监会依然可以作出告知书,认为这些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比如法院认定涉案7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不足,证监会可以补充更多的有说服力的依据。

  对于证监会予以重新答复的“法定期限”,高秦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在《政府公开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高秦伟介绍,如果顾雏军对答复不认可,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顾雏军案相关信息将很快再次迎来“揭晓”时刻。

(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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