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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城银行第八大股东违反相关规定,拟被限制表决权等

2021-10-20 21:12:33 澎湃新闻

  天津金城银行第八大股东违反相关规定,拟被限制表决权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天津首家民营银行——金城银行第八大股东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因在入股金城银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天津银保监局拟限制其在金城银行表决权、提名权等五项权利。

  近日,天津银保监局披露的《监管强制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显示,经查,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在入股金城银行期间,涉嫌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第(六)(七)(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天津银保监局拟限制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在金城银行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为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其中,第(六)(七)(十二)项分别指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天津银保监局还表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监管强制措施事先告知书》(〔2021〕4号)。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需要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天津银保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天津银保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金城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在金城银行持股数为1.5亿股,持股比例为5%,为该行第八大股东。此外,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有两笔股权被冻结(6000万股为轮候)。天眼查显示,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良平,注册资本为5.1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房销售;家居装饰;网络安装工程;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等。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由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金城银行于2015年4月27日开业运营,注册资本为30亿元,由16家发起人发起设立,全部为民营资本。截至2020年末,金城银行的资产总额为256.44亿元。2020年,金城银行的营业收入为5.78亿元,同比下降21.5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43亿元,同比下降74.71%。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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