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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城密集调整公积金政策!看看有没有你家?

2019-10-23 20:42:35 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号

  10余城密集调整公积金政策!看看有没有你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号发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材料的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即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实际上,不仅是国家层面,随着调控逐步深入,地方市场开始出现,作为楼市调控需求侧的重要抓手,各地开始陆续调整公积金政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下半年以来,共有10余地针对公积金提取范围、贷款期限或额度、异地购房提取互认、打击骗提等进行了调整。

  其中,由于地方楼市情况的差异,既有调高贷款限额,也有调低的。

  尤其是9月以来,先后有包括淮南、武汉、成都、贵阳、宜昌、徐州、无锡、北海、湖州、扬州、邢台、南宁、深圳、金华在内的十余个城市,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申请人要求、手续便利性、提取业务等做出新规定。

  10月22日,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被披露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取消部分证明材料、延长购房提取时间间隔、对租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安排、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10月9日,媒体报道的一则通知显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9年10月15日起,

  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从21万元恢复至30万元);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3上调为0.5,其他贷款使用政策不变。

  9月29日,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消息,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从11月1日起,将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对异地转移职工贷款缴存时间、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规定等方面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该政策提出,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9月25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9月25日印发文件,对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其中,将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并降低贷款额度,个人最高额度由50万元降至30万元,家庭最高额度由80万元降至60万元。

  9月16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加快推进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建设,17日起,徐州与宿州、淮北、商丘、菏泽、枣庄、连云港、宿迁7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互认互贷。

  9月12,武汉市日前推出《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新细则放宽了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限制条件,延长了二手房贷款最长时限。此外,武汉还制定政策,允许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9月9日晚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用再等待一年。

  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25%,改为不得低于20%;

  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40%,改为不得低于30%。

  9月5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从当月15日起,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

  在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恢复为上浮10%执行。

  另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官方曾明确表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暂不调整,在中央“房住不炒”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制度的背景下,多地公积金政策出现新调整,更多只是不同地区针对自身情况的微调,不会出现大幅度的政策波动。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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