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已公示个人信息为何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解读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在会上通报杨某与林某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红霞介绍,2023年2月20日,被告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附有北京某企业的录用名单,名单中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及学历等信息。该录用名单系录用单位依据公示程序进行公开,但已在公示期满后予以删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公开了自己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并向被告发送微信告知其已构成侵权,但被告未予删除或修改。
王红霞表示,相关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且未侵害原告重大利益,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其处理前,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原告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后,被告未对公众号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支出费用。
王红霞提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信息流动价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失去完全的控制权。
(记者 刘世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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