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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驾驶舱女乘客与机长为恋爱关系 机长已停飞在家

2019-11-05 07:07:15 澎湃新闻

  桂林航空机长带女友进驾驶舱遭终身停飞:哪些人能进,能坐哪

  姚晓岚 

  11月4日,桂林航空对网传有非机组成员进入驾驶舱拍照一事作出回应。

  桂林航空发布《关于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的事件说明》称,桂林航空在11月3日接到网友举报关于“一名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一事,对此高度重视,随即成立调查小组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声明称,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2019年1月4日桂林航空GT1011桂林-扬州航班。桂林航空时刻将旅客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于任何有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不当且不专业的行为均坚持“零容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桂林航空的相关管理规定,针对机长违反民航规章让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的行为,桂林航空决定对当事机长处以终身停飞的处罚,对于涉事的其他机组成员处以无限期停飞并接受公司进一步调查。

  声明称,针对此次事件,桂林航空将深刻反思、认真改进,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内部整改,切实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及规章意识,加强树立严谨的安全运行工作作风,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了解,该名当事机长和照片中的女性乘客为恋爱关系。此次事件发生后,当班机长、副驾驶、乘务长、观察员等在内的机组成员均受到处罚。

  目前机长已停飞在家。

  桂林航空全称为桂林航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法定代表人为胥昕。桂林航空的股东为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的大股东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评价,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从经济角度衡量,并且更多是名誉损失。“目前机长已离开工作岗位,终身停飞是航空公司做出的处罚,是否还能再重获上天资格,具体要看民航局处罚,若民航局做出同样的终身停飞处罚,这个人就一辈子完了。”

  据了解,目前国内获得机长资质的人,从开始学飞最起码花7-10年时间,航空公司在培养机长方面投入的资金上百万。

  中国民航局颁布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545条中对进入驾驶舱的人员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包括:

  1,机组成员;

  2,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3,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4,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此外,规定要求,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下列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1,正在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2,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3,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4,其他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该员得到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批准;

  5,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其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或者计划、或者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此人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并且已得到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6,该飞机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其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并已得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运行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规定中称,合格证持有人有违反上述规则的规定,未能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对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且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合格证持有人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前也有国内航空公司发生类似事件。

  今年1月,东海航空发布通报称,2018年7月28日,B-1533号飞机执行DZ6286南通-郑州-兰州、DZ6206兰州-北京航班,机长擅自为其夫人仅购买南通-郑州行程机票,但后续随机至北京,行程期间擅自允许其夫人进入驾驶舱,违反了运行规章及空防安全相关规定,构成一起安全运行作风松懈、严重违规违章事件。

  通报中对当班机长认定为承担事件主要责任,当班副驾驶、乘务员、安全员认定负有次要责任。

  最终给予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为:给予机长暂停飞行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给予人民币12000元经济处罚,同时按票价原价补回后续航段票款;分别给予2位副驾驶停飞15天,人民币6000元经济处罚;鉴于当班乘务长多次劝阻、主动报告,予以减轻处罚,给予人民币500元经济处罚;给予当班安全员人民币500元经济处罚。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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