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强化统筹协调 央地分工厘清各自权责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协调金融监管职能,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解决的关键制度性问题。
“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把关。发挥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作用,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同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目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任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并于11月3日主持召开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会议。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指出,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金融乱象主要缘于产业和金融资本结合的不规范,以及企业扩张和逐利的天性。
罗志恒认为,从近几年对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处置来看,金融国企介入已经成为保障基层居民财产安全、贯彻国家战略最强有力的工具。党管金融的制度优势再度被强调,并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的动力。
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对“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的具体部署中,除了明确要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外,还要求发挥好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实属地责任。
罗志恒认为,现实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难免存在角色冲突和多重利益问题——既是辖区内人民利益的代言人,需要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招商引资,从而谋求经济持续上台阶;又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需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或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事实上,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已拉开序幕,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始终有待加强。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负责的《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研究》课题指出,除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兼具发展与监管职能导致职责定位不清晰外,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制度性长效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也是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偏低的原因之一。
因此,可以看到,《方案》已经明确剥离地方金融局的“发展”职能,即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目前地方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尚未落地,根据《方案》安排,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
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预计,后续金融监管逐步实现全覆盖,其中一方面即是要通过推进央地金融监管协调。罗志恒也认为,未来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新金融、类机构的监管,或将发挥更大作用,补上传统监管的空白。
对于下一步的具体落实,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撰文指出,在压实地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的同时,要防止地方政府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地方政府“监督和管理”的度需要在今后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即要确定地方金融委、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的“权”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