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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1月10日电 1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网站截图
据《警示函》,经查,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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