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

银保监会:拟提高对银行业股东、实控人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2022-11-11 17:50:3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11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现行条文,《意见稿》新增了部分内容。包括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等。

  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进行审查,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境外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业金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禁止其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股权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接管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方式对被接管机构进行重组。

  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阶段性持股、收购风险资产、损失分摊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再次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成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未按规定如实说明股权结构,或者报告相关信息的;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其他违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中提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表决权,或者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人。(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吴晓薇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