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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境外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限制

2019-11-22 10:52:5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2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22日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答记者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

  《暂行办法》共6章7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四是明晰法律责任等4方面内容。

  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持续改革开放国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对金融产品持股安排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加强股权信息管理方面,《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主要包括: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股东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事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负面清单情形;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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