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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亲属账户炒股,证监会开顶格罚单!

2023-11-22 12:32:5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22日电 证监会网站同日披露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与出借证券账户有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74年出生的李鹏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

  “李某勤”中银国际证券账户,2020年3月27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

  “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2020年3月18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李鹏臻辩称,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

  证监会则指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证监会认为,李鹏臻的上述行为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鹏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日披露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84年出生的李俊丰,也就是将自己股票账户借给上述案例中李鹏臻使用的李某丰,构成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1965年出生的周敏及1991年出生的郑力也构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据悉,2009年8月11日,“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力将“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出借给周敏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00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12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484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396元。前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周敏存在密切联系,账户由周敏控制使用。

  证监会决定对周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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