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近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宗罪”被罚446万元。
央行大连市分行网站截图
22日,央行大连市分行网站披露行政处罚显示,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446万元。
同时,刘刚(时任行长助理)、于明(时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于红春(时任大连银行副行长)、滕岳(时任大连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吴春杰(时任大连银行首席信息官)分别被罚款5万元、5万元、3.2万元、3.2万元、3.4万元。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介绍,大连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75.5亿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设有8家异地分行,在大连地区设有总行营业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全行共167个营业网点,员工5000余人。
截至2022年末,大连银行资产总额472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51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16亿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大连银行控股股东,持有大连银行股份37.97亿股,持股比例为50.29%。(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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