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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古鳌科技及实控人陈崇军等被警示

2024-11-25 17:45:4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25日电 古鳌科技25日盘后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379 号)《关于对上海古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崇军、李瑞明、田青、侯耀奇、姜小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14日,古鳌科技披露收购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1%股权(后迁址广东并更名为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高科技”)的公告。

  2022年以来,东高科技工商登记信息中变更了名称、住所和法人。但东高科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至今未完成法人信息变更,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古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崇军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时任总经理李瑞明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董事会秘书田青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董事长侯耀奇对古鳌科技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侯耀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姜小丹对古鳌科技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姜小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古鳌科技成立于1996年,于2016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金融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以及金融软件信息化产品和服务。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17亿元,同比下降49.86%;归母净利润亏损1.90亿元,亏损同比扩大289.21%。

  二级市场上,古鳌科技25日收涨5.18%报13.19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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