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 上交所网站28日披露关于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和美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2025年4月30日,嘉和美康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成本确认存在跨期错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根据自查结果对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其中,2022年利润总额调减405.44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14.81%,净利润调减344.63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8.46%;2023年利润总额调减1134.78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169.95%,净利润调减1021.3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50.35%。
责任认定方面,上交所表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嘉和美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任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嘉和美康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发现错误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积极督促各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深刻反省等整改措施,请求减轻处分。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所涉时间跨度长,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等重要会计科目,且调整金额、占比较大,对投资者知情权造成影响,相关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均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军、时任财务负责人任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交所要求嘉和美康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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