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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ST沈化及时任董事长孙泽胜等被罚1570万元 24人被警示

2025-11-28 20:16:3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化工,证券简称:ST沈化)及时任董事长孙泽胜等被罚1570万元,多人遭警示。

  ST沈化及时任董事长孙泽胜等被罚1570万元

  ST沈化11月28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辽宁证监局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2991431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29914310.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093316.68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1572381.06元,虚减应付账款297435246.05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499039.16元,虚增利润总额204499039.1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虚减存货95200598.2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40.59元,虚减应付账款424707107.3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227790.91元,虚增利润总额104227790.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6977348.95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5618,489.46元;《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元,虚减利润总额147757481.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0883659.1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辽宁证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2018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2019年至2021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孙泽胜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忠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4人被警示

  ST沈化11月28日晚间还公告,公司获悉,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

  警示函显示,经查,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沈阳化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沈化及多人遭公开谴责

  11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指出,根据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ST沈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ST沈化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3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3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2亿元,虚减应付账款2.97亿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0%,虚减存货0.95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0.05亿元,虚减应付账款4.25亿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7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6亿元;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8亿元,虚减利润总额1.4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1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

  深交所指出,ST沈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泽胜在2018年任ST沈化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2019年至2021年任ST沈化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ST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ST沈化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长、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王大壮,全面负责ST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3月间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黄殿利,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沈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沈化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监事、沈阳蜡化时任董事代越,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深交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壮,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殿利,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林,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11月28日,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指出,沈阳化工董事会秘书张羽超、独立董事杨向宏、独立董事吴粒、副总经理郭廷会、时任董事刘沂、时任监事许卫东、时任监事孔伟、时任监事孙浩洋、时任副总经理邵长伟、时任董事王岩、时任独立董事卜新平、时任董事葛友根、时任监事龙得水、时任监事李永辉、时任副总经理张振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忠臣、时任监事胡宁、时任监事张国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展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希男、时任独立董事范存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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