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9日电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重工”)2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被河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河南证监局表示,经查,发现中信重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因签订代保管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仲裁费用入账不及时、封存资产未提折旧、个别项目延迟转固等事项,导致2019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3年公司多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对2023年年度报告影响较大,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7.6.3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2021年至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新疆哈密亿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亿乐3家公司)签订《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矿研院作为受托方,受托管理亿乐3家公司,公司未将亿乐3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也未将与亿乐3家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3.2.7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未纳入登记范围、部分事项未经全部知情人签字确认、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等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河南证监局表示,武汉琦作为公司董事长、俞章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志勇作为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兼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慧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青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中信重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武汉琦、俞章法、张志勇、苏伟、梁慧、王青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信重工表示,公司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质量。
业绩方面,中信重工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58.77亿元,同比下降15.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4亿元,同比增长6.72%。
二级市场上,中信重工29日收涨4.82%报4.35元/股,总市值199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