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5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2月5日消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相关提问。
谈及《通知》出台背景,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亟需完善偿付能力相关标准,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对于《通知》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上述负责人介绍两个方面。
一是《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二是《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谈及《通知》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上述负责人介绍,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0.36。
对于《通知》相关风险因子如何具体调整,上述负责人介绍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的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六条中的基础因子不变,特征系数K1保持不变,针对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具体板块类别,以及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相应调整特征系数K2。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的调整。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适用的基础因子进行调整,相关特征系数保持不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附《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现就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二、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三、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四、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五、保险公司应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六、其他文件关于上述业务风险因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2月1日
(中新经纬APP)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2000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京(2022)000010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5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