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谢雁冰 郭超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中国承诺依照相关国际规则对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实施管理。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中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南极活动许可,为维护中国南极利益、履行条约义务、规范南极活动开展,草案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南极渔业活动的许可与渔业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草案规定,申请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
关于南极环境保护,草案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明确南极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处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区域保护、历史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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